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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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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轉任人員,再轉任不同任用制度 之機關(構),是否須經分發機關同意?

日期:104-08-18    

A:

毋需再經分發機關同意。

【說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 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 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至於依該條例審定有案 之現職人員,於轉任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構),如係以同一銓敘審定有案之專技轉任資格, 僅須其專技考試類科與各該人事制度所得適用之職務規定相符(如: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適 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交通事業人 員適用之交通事業機構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考試類科名稱表),即得於 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構)間轉任,毋需再經分發機關同意。〈參考函釋:銓敘部99年2月6 日部特二字第09931546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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