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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 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 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 算方式亦同。(參考函釋:銓敘部97年9月9日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