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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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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某甲係95年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經審定薦任第6職等在案,復取得96年委任升薦任 官等考試及格資格,既然已經是薦任人員還需要發派嗎?該如何辦理某甲的送審?

日期:98-05-08    

A:

無需重新發派,只須以「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表」並檢附考試及格證書 報送銓敘部審查即可,理由中請說明某甲經委任升薦任官等考試及格等字樣;銓敘部新的銓審 函會刪除先前升官等訓練銓審函備註上的「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 限」,以便日後某甲可以擔任薦任七職等以上的主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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