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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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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機要人員隨機關首長進退,當首長卸任時,必須離職,因尚未達退休條件,無法領退休金,所繳納 之退撫基金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公保費是否亦可比照退撫基金退還?

日期:98-05-04    

A: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 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次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略以,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應具備下列情事之一:依退休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 單行退休法規退休者;依資遣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單行資遣法規資遣者;繳付保險費滿十 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

另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4號解釋略以, 公務人員保險係國家為照顧公務人員生老病死及安 養,運用保險原理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凡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及公職人員,應一律參 加保險為被保險人。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與政府按一定之比例負擔, 以為承保機關保險給付之財務基礎。

該項保險費,除為被保險人個人提供保險給付之資金來源 外,並用以分擔保險團體中其他成員之危險責任。是保險費經繳付後,除別有規定外,被保險 人自不得請求返還。

上版日期: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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