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 選擇續保,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可請領現金給付。
二、 選擇退保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得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且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不論是選擇退保或續保,均應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60日內填寫同意書,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二、依銓敘部96年5月2日部退一字第0962783983號令規定,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