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月薪資17,500元;當月公提、自提離職儲金各1,050元。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人事行政總處98年12月21日局給字第0980034809號函釋,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當月按實際在職日數核支之報酬尾數不足1元部分以無條件捨去計支。
二、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三、 個人應提繳離職儲金金額應按「公提離職儲金」及「自提離職儲金」分別計算,並以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 當月薪資(280×121.1)×(16/31)=17,500元(小數點以下採無條件捨去)。
當月應提繳總離職儲金33908×12%/31×16=210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自提離職儲金2100×50%=1050元,公提離職儲金2100-1050=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