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不可以。 說明: 1.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現職專任有給為限(自願離職當時身分)。 2.同條例第8條略以…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年齡應以戶籍登記實足採計(離職當日實足年齡計算)。 3.A師8月1日自願離職僅能申請發還其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