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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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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師為縣內國中專任教師,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申請留職停薪侍親,A師於103年8月11日年滿45歲,A師表示於103年8月1日辦理辭職並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請問A師可作此主張嗎?(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組編科

A:

    不可以。
說明:
1.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現職專任有給為限(自願離職當時身分)。
2.同條例第8條略以…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年齡應以戶籍登記實足採計(離職當日實足年齡計算)。
3.A師8月1日自願離職僅能申請發還其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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