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一、退撫基金部分:自離職生效日10年內(至114.7.31)得申請發還自繳部分基金費用(公繳部分因 非年滿35歲或45歲時自願離職,故不得申請發還)。
二、公保部分:離職時不得申請發還,但可予以保留,俟下列條件成就時,可以申請請領公保養老給 付。
(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年滿6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