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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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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林小明任教職7年,申請104年8月1日離職(32歲),其任職期間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保 險,申請發還或保留權益為何?

日期:104-07-28    

A:

一、退撫基金部分:自離職生效日10年內(至114.7.31)得申請發還自繳部分基金費用(公繳部分因 非年滿35歲或45歲時自願離職,故不得申請發還)。

二、公保部分:離職時不得申請發還,但可予以保留,俟下列條件成就時,可以申請請領公保養老給 付。

(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年滿65歲。

上版日期:1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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