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
說明:
1. 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可請領6個月。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方式以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60%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
3. 老大請領津貼起迄-103.3.1-103.8.31,老二請領津貼起迄日期:103.9.2-104.2.1.
4. 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103年9月2日老二誕生可同時請領公保生育給付2個月。(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日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內容新增生育給付事項)
5. 領取公保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