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夫妻均可分別請領6個月公保育嬰津貼。
說明:
公保法第35條第4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 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準此,夫妻若同為公保之被保險人,並於不同時間分別辦 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即得依上開規定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