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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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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4月1日產下一子,妻於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1月31日止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夫於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可否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日期:104-07-28    

A:

夫妻均可分別請領6個月公保育嬰津貼。

說明:

公保法第35條第4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 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準此,夫妻若同為公保之被保險人,並於不同時間分別辦 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即得依上開規定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津貼。

上版日期:1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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