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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104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

日期:104-07-31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增訂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於延後分配訓練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爰修正相關書表名稱、表格欄位及內容等相關規定。

上版日期:10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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