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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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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2學年,其請假期限如何計算?
日期:103-06-09    
Q: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2學年,其請假期限如何計算?

A: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
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
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
行起算。」第7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
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
休假之日數。(第2項)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
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
假且實際上課已達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第3項)前項所
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但因安胎休養
者,不在此限。」復查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學
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以60日為限(起7
月1日,訖8月29日)。二、寒假:以21日為限(起1月21日,訖2月10日)。
二、教師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計申請249日延長病假,於
102年6月28日檢具康復證明銷假上班,並自102年11月14日再度申請延長病
假,因其開學後銷假上課實際日數未達1學期以上,依前開教師請假規則第7
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查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4條規定,暑假期間自7月1日起,訖8月29日止計60日)。再依教師請假規則
第7條第1項規定,其延長病假日數,應扣除該教師自102年9月25日起至102
年11月13日止,所請102學年度事病假之。(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
(三)字第1020181462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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