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檢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服務機關得
否核予公假療養?
A:查銓敘部100年8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03447197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
執行職務受傷,經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而於2年期間內確有
休養或療治之需求與事實,機關自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本
於權責覈實核予公假。是公務人員檢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
療,服務機關得依上開書函規定,就其實際就診情形覈實核予公假;另以機
關核予公務人員公假休養或療治,目的係為期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倘上
午上班、下午半日或部分工作時數請公假在家療養,實與核給公假療傷之意
旨相違,尚不宜核給公假。(銓敘部101年3月5日部法二字第1013563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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