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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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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病假超過規定日數28日者,以事假抵銷,其事假課務可否由教務處聘任合格人員代課或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案。
日期:104-11-3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上版日期:1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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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請病假超過規定日數28日者,以事假抵銷,其事假課務可否由教務處聘任合格人員代課或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案-1041125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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