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0月29日部法三字第1033883000號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須符合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始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至第8條認定 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