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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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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其日數應否受限?
日期:103-06-09    
Q:延長病假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其日數應否受限?

A: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
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
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
明,或由服務機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
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
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 (銓敘部85.11.25.八五臺法
二字第1365092號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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