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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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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得否以公假登記自費參加健康檢查?
日期:103-06-09    
Q: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得否以公假登記自費參加
健康檢查?

A:
一、查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 1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次查各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
點)進用之工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公假係比照或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二、為促進公務機關整體員工身心健康,有關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
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
函)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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