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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1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30052820號函辦 理。 二、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需符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平等法相關規定,不得以身心障 礙為由予以歧視,或因性別(含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