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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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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02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日期:103-06-09    
Q:行政院於102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
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A: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為鼓勵公
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
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
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但未具休假
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
幣1143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
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
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二、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
上版日期:1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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