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
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
開任所。......」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
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請
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各機關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調配及業務運
作情形,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並
得酌定給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