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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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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2-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勞動部
日期:104-01-1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56451號函轉勞動部同
年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略以,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
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
中之3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為5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
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
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
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
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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