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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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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臨時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與原任臨時人員年資銜接者,得否逕予併計休假年資?
日期:103-07-22    
依銓敘部97年5月2日部法二字第0972938420號書函釋略以,由政府預算按月
支薪臨時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因其原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無該法
授權給假依據,本無法採計其服務年資,惟依銓敘部79年8月28日79台華法一
字第0442675號函釋規定,同意該等人員須於轉任當年年終始得併資休假
(按: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第7條第l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
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月起核給),意即不生年資銜接與否之疑
義。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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