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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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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婚假,訓期計算疑義?
日期:103-07-22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6月19日電子郵件解釋:「依據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
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第2項)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
及流產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
間。……』爰此,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請婚假,並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計
算後,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上版日期:10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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