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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

辦理時間

備註

公傷假

1.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2.因公傷住院治療者,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

如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1.公傷假請示單。(附件1)

2.報告書-當事人應詳敘事實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在辦公處所發生者,應請在場者見證。

3.診斷證明書-如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開醫療機構之證明;如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4.於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者,應檢附位置關係圖。

5.如係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者,應加附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事實發生後先以病假登記,俟機關首長審核通過後再改以公假登記。

1.公傷假必與「執行職務」有關-指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在辦公處所發生意外或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而言。

2.如係公差途中發生車禍,其主要肇事責任應確非歸責於當事人。

3.須「直接送醫」療治-應自辦公場所(事故地點)直接送醫療治。如非直接送醫療治者,應以病假處理。惟確有特殊原因未直接送醫療治,應敘明理由專案處理。

4.以「住院治療」為要件。如經住院治療後,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者,其返家休養或療治期間,應以病假處理。惟所受傷害係屬外傷(如骨折等),經門診後遵醫囑逕行返家休養或療治,確係行動不便者,經機關首長查證屬實,雖自始未曾住院得酌情給予公假。又曾因公受傷並經核給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因原受傷部位後遺症,需「住院治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療養。

5.住院治療後,確因「行動不便」返家療養者,得酌給公傷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受傷慰問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10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8萬元。

3.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4萬元。

4.連續住院21日以上,未滿30日者,發給新臺幣3萬元。

5.連續住院14日以上,未滿21日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6.連續住院未滿14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7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1萬元。

7.未住院而須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3千元。

8.前七目情形如係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依前七目標準加百分之30發給。

1.申請表1份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但依第6目及第7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2.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3.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30;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失能慰問金:

1.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80萬元。

2.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6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60萬元。

1.申請表1式2份。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

3.由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附件3)

 

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死亡慰問金:

1.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300萬元。

2.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600萬元。

1.申請表1式2份。

2.死亡證明書。

3.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附件3)

 

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

1、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1)一次撫卹金。(任職未滿15年)

(2)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任職滿15年)

 

2、公務人員在職亡故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薪)額。(以亡故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撫卹」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撫卹事實表。

2.公務人員死亡證明書。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4.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5.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殮葬補助費」檢附資料:

1.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申請表。

2.火葬許可證明書。

3.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4.遺族系統表。

 

<以上「撫卹」及「殮葬補助費」應備表件原則由人事單位另行主動提供,並協助遺族填寫請領。>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1)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2)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3)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4)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a.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b.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c.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2.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3.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a)子女(b)父母 (c)祖父母 (d)兄弟姊妹。

公保失能給付

失能標準 :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規定。

 

●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6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8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8個月。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0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5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6個月。

 

1.公教人員保險因公失能證明書。

2.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

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失能給付之平均保俸額:按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公保死亡給付

◎給付月數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1.公教人員保險因公死亡證明書。

2.公教人員保險一次死亡給付請領書。

3.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5.法定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一次死亡給付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計算。

2.受益人之領受順序:應由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下列順序平均領受之:(a)子女(b)父母 (c)祖父母 (d)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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