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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部分內容修正請參考以下重要摘要)

日期:100-12-27    

一、 依據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63087號函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規範退休再任有給公職人員,就該期間之年終慰問金或所任財團法人等職務之年終工獎金則一支領。(第4點第6項)
 (二) 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並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慰問金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依其支(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按規定方式計算發給。(第4點第7項)
 (三) 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公職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4月1日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前(10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之任職期間得依比例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第5點第1項)
 (四) 增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後,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服務機關發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由承接其退休照護業務之機關法給。(第7點第4項)
 (五) 刪除「請延長病假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得發給年終獎金」之規定。(第9點第1項第1款)
 (六) 增列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得由各機關學校依其適用之獎懲規定,視其違失之事實,參酌第一款規定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第9點第1項第2款)
三、檢附10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上版日期:1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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