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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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實務訓練期間,婚假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公務人員)
3.婚假8日,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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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載明結婚登記,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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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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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
3.民法第982條結婚改採「登記制」。
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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