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1萬6千元為限。(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以2日為限)
2.前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3千5百元為限。(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以1日為限)
3.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得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4.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5.未滿40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