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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日期:105-09-12    資料來源:福利科

一、本府105年9月10日府人福字第1050150195號函諒達。

二、自106年1月1日起,得發給三節慰問金之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有關退休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者予以照護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不論支領月退休金者或一次退休金者均適用。】

(三)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不論支領月退休金者或一次退休金者均適用;所稱「未具工作能力」,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函之規定,係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或「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 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四)撫卹遺族。【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在給卹期間比照發給;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得比照辦理,惟各機關亦得視財力(經費)情形及遺族實際狀況斟酌處理。】

(五)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原規定辦理。】

三、自106年1月1日起,不予發給三節慰問金之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且退休時無「未具工作能力」之情形者。

(二)退職政務人員。

  此  致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含代表會)

上版日期:1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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