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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應注意事項

日期:100-12-30    

1、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並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2、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上半年亡故,其遺族請領之1/2年終慰問金仍以調俸後(即現職人員)俸額或薪額標準計發年終慰問金


3、99學年度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於100學年度起未兼行政職務,其主管加給應按在職比例計發7/12(其中1-6月以調薪前計算、7月以調薪後計發)


                

上版日期:1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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