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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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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教師於83年8月1日擔任台北市00國中教師,於84年2月1日辭職。88年取得碩士學位。91年9月3日至92年7月2日於台北縣立大大國中擔任代理教師。王師於92年8月1日至本縣擔任正式教師。取得國中教師證書,請問王師之敘薪為何?(製作日期:1050330)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    王師應敘245元。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87.4.20台(87)人(一)字第87039627號函文,自即日起,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課(理)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仍依本部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八二)人字第○七二九一號函辦理。一、 本部八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八二)人字第○七二九一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以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二、 另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8條之一規定,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綜上,代理教師11個月年資未滿1年不得採計,且不得與專任教師合併併計年資。王師辭職前之專任教師年資因與現敘等級不相當,亦不得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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