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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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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是否需扣除俸(薪)給?

日期:104-07-27    

A:

例假日前後之曠職視為繼續,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說明: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同法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條第2項 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曠職 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二、公務人員連續曠職期間遇有例假日者,該例假日應否扣除俸(薪)給一節,依前開規定, 例假日前後之曠職既視為繼續,爰該例假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參考釋例:銓敍部96年6 月7日部銓二字第0962809079號書函) 】

上版日期:1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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