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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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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家庭照顧假之第6日及第7日,應否按日扣除俸給?

日期:104-07-27    

A:

請第6日及第7日之家庭照顧假,要按日扣除俸給。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 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條第2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其家庭 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以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係併 入事假計算,又超過5日以上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給,爰請第6日及第7日之家庭照顧假,即應按日依 上開方式扣除俸給。 (參考釋例:銓敘部98年3月9日部法二字第0983032193號電子郵件)

上版日期:1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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