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
說明: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條第 3項規定:「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 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以先予復職之因案停職公務人員,如當時未 經移付懲戒,既經刑事判決免刑確定(按: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業已符合上開俸給法第 21條第3項規定,自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至於日後再「移付懲戒」,則係屬另一行 政程序之開啟。 (參考釋例:銓敘部97年8月13日部銓五字第0972966899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