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待遇薪資

列印[另開新視窗]

Q: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如何按日扣除俸(薪)給及計算?

日期:104-07-27    

A:

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日之事 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日即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畸 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薪)當月之日 數為計算標準。

 

說明: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2項)前項第1款所定准給事 假日數,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 日者,以1日計。(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 第2項規定:「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 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3條第 2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銓敘部68年7月31日68臺楷典三字第 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 二、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准給事假之日數,係以全年度為計算 期間。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始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 日之事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機關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日即按日扣除俸(薪) 給,所餘畸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 (薪)當月之日數為計算標準。(參考釋例:銓敘部96年9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62850502號書函)

上版日期:104-07-27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