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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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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某甲與妻某乙同為某機關公務人員,某甲死亡,某乙可否以公保被保險人身分,依規定請領配偶死亡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另某乙是否也同時可以某甲之配偶身分,依規定請領某甲之公保一次死亡給付?

日期:104-08-28    

A:

均可以。

說明:一、某乙可以被保險人身分,依規定請領配偶死亡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並可以某甲之受益人身 分,請領其公保一次死亡給付。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殘廢、 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又依同法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 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 條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時,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 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1、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姐妹。又亡故被保險人無 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時,由配偶單獨領受。四、另本案例尚可依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公務 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火化者,可申請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土葬者,可申請補助五個 月本(年功)俸俸額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 本俸五級。五、惟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喪葬補助申請限 制規定略以,「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是以,某乙不得再申請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上版日期:1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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