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待遇薪資

列印[另開新視窗]

Q:小美(薦任第7-8職等)單位主管,104年5月4日(星期一)至5月8日(星期五)及5月12日(星期 二)至5月18日(星期一)請十天喪假,由小芬(委任第5職等課員)代理;5月11日(星期一)請一天 休假由小慧(委任第5職等課員)代理,請問小芬得否支領主管加給?及其日數及金額?

日期:104-08-28    

A:

小芬無法支領主管加給。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 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 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第4項)第一 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 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 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小芬5/11未代理小美職務,代理中斷致未達連續代理 十個工作日之事實,故小芬無法支領主管加給。

上版日期:104-08-2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