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芬無法支領主管加給。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 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 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第4項)第一 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 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 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小芬5/11未代理小美職務,代理中斷致未達連續代理 十個工作日之事實,故小芬無法支領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