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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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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於假日或夜間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內聘講座授課人員,如已支給鐘點費,得否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日期:104-01-06    

A:

查類此案由,前經本局民國87年8月1日87局給字第019531號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函頒統 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現為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 發給講座鐘點費;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 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鐘點費,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費;本案機 關如係利用國定例假日及放假日辦理訓練考試,依上開規定,其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得按 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費,惟不得再支加班費。是以,本案假日或夜間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 訓練進修之內聘講座授課人員,如已支給鐘點費,依上開規定亦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3月18日局給字第 0920006281號函)

上版日期:1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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