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 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依同條第4項規定:「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 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2.依行政院97年4月24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1566號函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14日 以內)補助費之發給,得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應休 畢日數之休假補助費相關規定辦理」。 3.依上開規定,約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日數,應全部休畢。應休畢日數(14日)以外實施 之慰勞假尚無核給每日600元休假補助費之規定,慰勞假如未休畢,視為放棄,亦不核發不休 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