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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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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請公差並支領差旅費?

日期:98-05-04    

A:

查銓敘部民國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82952號函略以:「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 之任務,又公務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核給公差,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 處。」,另查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7年9月1日處忠字第0970004670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如因 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 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 1382952號函之意旨,依 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 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請公差及申請差旅費請依上開規定 辦理。

上版日期: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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