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差勤管理

列印[另開新視窗]

Q:未滿40歲公務人員、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可否請公假1天前往?

日期:98-05-04    

A:

一、依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規定略以:「茲為期加強維護全體 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對於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 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規定略以:「為促進公務機 關整體員工身心健康,有關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得以每2年1 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版日期:98-05-04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