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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院92年4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653號函略以,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因SARS宣布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 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5日, 以照顧子女;超過5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其本人或 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又教師家中有 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7日,照顧子女;超過5日後,得從寬參照天 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 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