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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 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 居者為限,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公務人員與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為天然血親,依上開規定可請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