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98年1月8日府人考字第0980003336號函(諒達)辦理
二、97年考績清冊之陳報(含未納入銓敘職員1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請按各官等(級別)及年終、另予考績分別編造清冊,並製作年終(另予)考績(成)清冊正本1份、副本1份,均加封面及封底(內頁A3格式一律三摺成A4大小,請勿對摺裝訂),其中如有考列丁等者,必需檢附其考績表。
三、考績清冊除正本於內頁右上角加蓋小官章及騎縫章外,副本不得加蓋任何印信及「副本」字樣,又副本裝訂方式請如同正本(即副本內依序內含薦任、委任及醫事人員清冊)排列成套。
四、參加考績(成)人員97年度如有考績升等、考績復審、職務異動辦理送審、動態等情形,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辦理。各機關學校自94年度起考績(成)案,應全面採用網路系統(網址:http//iocs.mocs.gov.tw)報送(免檢附磁片),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請依本府授權規定自行核定後,送銓敘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