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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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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教師曾任聘(僱)用專任運動教師年資(90.8.1-92.7.31),可否採計提敘及併計退休年資?(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1.若屬比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可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若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比照分類職等第五職等僱用人員,可在本薪230範圍內採計提敘。
    2.不得採計退休年資。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2年11月7日台人(一)字第0920161103號函略以:教育部聘(僱)用之專任運動教練,係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准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配合年度預算規劃進用之人員,其年資得依規定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專任。運動教練年資,如屬參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參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比照分類職等第五職等僱用人員,因該年資係相當委任年資,僅得在二三○範圍內採計。
二、 教育部97年8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70165320號函釋(說明五)略以:原專任運動教練如非轉任為審定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而係轉任為其他退休條例適(準)用對象者,其原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年資,仍應依教育部88年12月17日台88人(三)字第88154278號書函及89年5月19日台(89)人(三)字第89058795號書函規定辦理,亦即61年12月27日至84年6月30日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年資,需經各機關列冊送銓敘部備查有案者,始予採計。
三、 依據銓敘部100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003405668號書函,教育部於該段期間所聘(僱)之專任運動教練如其學歷為國內外大學體育學系畢業以上者認定為聘用人員,其進用皆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若教師師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時之學歷為省立體專畢業,其定位為約僱人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僅經行政院核准,並未經銓敘部登記,故年資採計應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辦理,即約僱人員之服務年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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