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依據教育部歷年來相關函釋規定及88年10月11日台(88)人(三)字第88117089號書函 規定,教育人員曾任88年10月10日前之3個月以上之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或88年10月 11日至96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折抵教育實習之3個月以上之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於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惟該合於採計之代理(課)教師年資如 係屬教育人員退撫新制85年2月1日後之年資,則尚須依規定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由於退休年資採計須以書面文件為憑,有關台端所稱述代課年資情形,得否採計退休年資 應以書面證明文件及是否符合前開之規定為斷。至所詢問服務證明未敘明職缺性質一事,請逕 洽原服務學校開據,併敘說明。 三、97年1月1日以後之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