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否,李教師任職15年以上,年滿60歲得擇領月退休金,惟任職15年須為公立學校服務年資,不含私立學校年資。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得申請退休;第5條任職15年以上者,得擇領月退休金。
二、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7745號函規定,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 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 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依私立學校第66條第2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須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務,未曾領取退職金或資遣費,離職時如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時是段年資得予以併計,其退休金之計算與給付由私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一次退休金之方式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