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林員得視實際情形擇一生效日:
(一)原則:以確定成殘日之翌日。
(二)在延長病假期間成殘確定者,至遲得至延長病假期滿日之『翌日』。
(三)合於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因病留職停薪逾1年仍未痊癒者,以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成殘確定後仍有上班事實者以服務機關出具「因病情加重」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之日。
說明:
一、審查重點:
(一)任職滿5年以上
(二)延長病假期間成殘
(三)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二、參考法令: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三)銓敘部90年6月28日九十退三字第2040494號書函
(四)教育部83年1月11日臺(83)人字第1450號函
三、題解:
(一)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二)公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機關即應報送其退休案辦理命令退休。惟為顧及機關執行上發生困難起見,如該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期,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均得辦理,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之『翌日』。
(三)林員得視實際情形擇一生效日:
1、原則:以確定成殘日之翌日。
2、在延長病假期間成殘確定者,至遲得至延長病假期滿日之『翌日』。
3、合於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因病留職停薪逾1年仍未痊癒者,以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4、成殘確定後仍有上班事實者以服務機關出具「因病情加重」不堪勝任職務證明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