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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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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具有舊制懸缺代理教師年資(78.8.1-79.7.31),及新制懸缺代理教師年資(87.8.29-88.7.31),是否可以採計退休年資(製作日期:1050414)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     舊制懸缺代理教師年資可以採計。
     新制懸缺代理教師須為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補實後有補繳退  撫基金年資,方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1條第1項第 5 款規定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予併計退休年資。又,銓敍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以,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
 (二)準上,公務人員於84年6月31日前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具有相關服務年資證件,並已註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日期、文號者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可予採計。
二、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
    依銓敘部87年6月10日87台特三字第1632217號書函規定,應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依規定完成補繳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並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時,始得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俟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始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尚不得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補繳其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
三、至教育人員(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曾任懸缺代理教師年資,查教育部 88.10.1臺(88)人(三)字第88118036號函以,學校教職員曾任實缺、懸缺代課(理)及代用教師之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併計職員退休年資。另,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前,曾任懸缺代理教師於補實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尚須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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