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阿賢老師公校教師、校長年資合計25年,其曾任縣府課員5年、課長5年、督學5年等期間,因非屬教師、校長身分,不合於增核退休給與年資採計之要件。
說明:
一、審查重點:
(一)退休審定時身分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退者。
(二)退休年資(含已支領相關退休金、資遣費及相關退離給與之年資)超過35年,且其中有30年擔任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者。
(三)退休前5年符合成績優異者。
二、參考法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
三、題解:
(一)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二)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
(三)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係指連續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但在不同之公立學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成績優異,係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核結果,最近五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者。不適用前開成績考核辦法者,應由最後服務學校開列申請退休人員成績優異之具體事實,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四)前項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一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視同成績優異。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二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者,除第二次考列留支原薪及以後之年資,不得視為成績優異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外,其餘超過三十五年之年資,仍得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五)阿賢老師公校教師、校長年資合計25年,其曾任縣府課員5年、課長5年、督學5年等期間,因非屬教師、校長身分,不合於增核退休給與年資採計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