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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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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教師具私校年資5年,目前任本縣公立國中,已在該校任教20年,現年齡為52歲,可否辦理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1.任職滿25年(含公私立年資),可辦理自願退休。
     2.公立學校年資已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者。第5條第1項規定,退休金之給與,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1次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四)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二、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函,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條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2、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依私立學校第66條第2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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